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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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1 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合计 2.34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
况如下: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拟采取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2.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49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万股普
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
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名激
励对象合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
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
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同意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
调整授予的1,7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1月13日。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完
成了147名激励对象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合计71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1,069.80万股。
公司以总股本797,850,4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并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鉴此,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390.74万股。
公司以总股本1,037,205,5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该
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3年5月10日实施完毕。
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1名已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合计2.3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合计2.34万股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实施了每10股派4.00元的2020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和每10股派5.00元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的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将于
销事宜将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实施),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方法为: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即公司授予价
格2.95元/股)-2020年度每股派息额(0.40元/股)- 2021年度每股派息额(0.50元/股)】
/【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30股)】- 2022年度每股派息额(0.35元/股)=1.23元/
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金额为28,782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前述资金均
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1,037,205,556 股 减 少 为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71,846,416 16.568% -23,400 171,823,016 16.56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65,359,140 83.432% 0 865,359,140 83.432%
三、总股本 1,037,205,556 100.00% -23,400 1,037,182,156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最终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相关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
意见如下:
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意董事会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 1 名激励对象于 2022 年 3 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拟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回购数量无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上述回购注销事
项无异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认为:公司对退休员工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34 万股
予以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等
回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须履行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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